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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12-22字号: |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调整意见

行政许可

共  5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保留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保留

3


危险废物(医疗类)经营许可证核发

保留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核发

保留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保留

行政处罚

共60项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保留

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保留

3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

保留

4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保留

5


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6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保留

7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保留

8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保留

9


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保留

10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保留

11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

 

保留

12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留

13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处罚

保留

14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保留

15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检验违法的处罚

保留

16


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处罚

保留

17


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保留

18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19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保留

20


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21


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22


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23


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2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留

25


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26


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保留

27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

保留

28


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29


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的处罚

保留

30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保留

31


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罚

 

保留

32


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保留

33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34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35


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保留

36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保留

37


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核技术营运及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保留

38


核设施营运单位、技术利用单位、贮存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员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39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留

40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保留

41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保留

42


有关单位未依法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保留

43


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行为的处罚

保留

44


将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保留

45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保留

46


对土壤开发建设、风险防控、修复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留

47


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保留

48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保留

49


有关主体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的处罚

保留

50


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保留

5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保留

52


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保留

53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保留

54


燃烧不符合规定物质锅炉的处罚

保留

55


大气违法排污行为、新改扩项目违法、未建立有效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等的处罚

保留

56


有责任能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弄虚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责任的处罚

保留

57


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罚

保留

58


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者修复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保留

59


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保留

60


违反辐射规定的处罚

保留

行政强制

共3项


1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保留

2


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保留

3


查封、扣押

保留

行政征收

共0 项










行政给付

共 1  项


1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保留

行政检查

共 20  项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保留

2


对排污单位、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现场检查

保留

3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保留

4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保留

5


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进行现场调查;督查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保留

6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保留

7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保留

8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进行现场调查;督察严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保留

9


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保留

10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的行政检查

保留

11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保留

12


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开挖池塘、餐饮经营、旅游、游泳、垂钓、捕捞、野炊、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清洗车辆、农机农具,在水体清洗衣物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保留

13


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保留

14


对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保留

15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保留

16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检查

保留

17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保留

18


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检查

保留

19


总量减排核查

保留

20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留

行政确认

共0项






其他职权

共 6项


1


废旧放射源的备案

保留

2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备案

保留

3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

保留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保留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保留

6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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