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20〕第0103号
河南省豫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聪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5F9LK2K(1-1)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葛岗镇产业园区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豫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中空线涂胶工序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光氧+等离子实施的电流显示为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废气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共1份2页;
3、法定代表人苗聪聪身份证复印件 共1份1页;
4、杨振东身份证复印件 共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共1份1页;
6、现场检查照片 共1份2张;
7、委托书 共1份1页;
8、关于《河南省豫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共1份2页;
9、日常现场检查记录表 共1份1页。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10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10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银行机构码:1603224000;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00000005949400324012)。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