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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龙)环罚决字〔2021〕第00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1-18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环罚决字〔2021〕第001号


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769463100H

地址:开封市东京大道中段(省警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孝杰

2021年1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投资约160万的十字坡及大宋武馆区域,大宋武侠文化体验园,以演出、博物馆和武侠文化展馆为主的区域主体工程已完工,相关绿化景观、演出场地等配套设施正在建设。经调查,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授权委托书原件(共1份1页);

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共1份2页)

8、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共1份1页);

9、现场照片证据(共1份4页);

以上事实及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这一事实。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龙)环罚先告字〔 2021 〕第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情形。鉴于你公司现场检查后停止建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处罚档次下限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年内改正违法行为

2. 处投资额160万的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5 日



编辑:龙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