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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20】2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1-18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字〔202023

 

开封今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MA3X7L5184

地址开封市民营工业园区民谐路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春春   

一、违法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2020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印刷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管道与主管道破损未连接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0111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责改2020)第111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2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20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