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20〕25号
河南路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WQ1067
法定代表人:张新军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杨砦社区盛华街242号
一、违法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于2020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水稳生产线搅拌工序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未安装15m高排气筒。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责改(2020)第1127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