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环罚决字〔2020〕第 013号
开封正仪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0HJ8A16
地址: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大马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小孩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在大马圈附近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6个鸡棚均有锅炉正在烧煤(共有6个锅炉),在养殖场西南侧有掩埋的煤渣,西北处有存放未燃烧的煤炭。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授权委托书(共1份1页);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共1份1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共1份2页);
9、申请复印件(龙亭区畜牧局)(共1份1页);
10、关于对柳园口乡人民政府拟建养殖场的报告批复(共1份1页);
11、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情况备案表(共1份1页);
12、关于柳园口乡大马圈社区拟建养殖场的申请(共1份4页);
13、申请复印件(对柳园口乡人民政府)(共1份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汴(龙)环罚先告字〔 2020 〕第013号”,告知你(单位)三日内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截止2020年12月19日为止,你(单位)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曾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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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