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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示范)罚决字〔2021〕第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1-06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示范罚决字〔2021〕第1

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有限公司开封第一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42522430K 

地址:连霍高速河南段K227+920米处路北.开封服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鄢宏发 

一、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4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有限公司开封第一加油站油气回收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单位加油机95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设备气液比检测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示范)罚先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2、《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3、《河 南 省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4、你单位当年度再犯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伍万元人民币罚款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编辑: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