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汴(禹)环罚决字〔2020〕第27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12-31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27

河南庄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83QEU3Y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苏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强    

2020年12月2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煤库由河南庄乾实业有限公司运行管理,该煤库正在运行,煤库南门及东侧北门未关闭,喷淋未开启。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1页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4、现场照片1份3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委托书(1份1页);8、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裁量处罚标准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局于20201227日以《开封市生态环境禹王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裁量处罚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肆万4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8610157400000165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

20201231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