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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禹)环罚决字〔2021〕第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1-14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1

河南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22783626

地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尚明强 

2021年1月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及仓库的部分大门和窗户未密闭,厂区有刺鼻性气味,存在废气直排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1页2、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4、现场照片1份4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授权委托书(1份1页);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等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局于202115日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伍万5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8610157400000165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

2021114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