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21〕2号
河南省交通预应力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11094Y
地址: 开封开发区金明大道南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文娟
我局于2021年 3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以上事实有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3 月 16 日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告字〔2021〕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且收到告知书次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建设 ;
2.处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 名: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 1861015740000016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
2021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