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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落实。
特此函告。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