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勇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哪些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3、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单位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没有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
4、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调查核实是如何规定的?
确认见义勇为申请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超过2年。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举荐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根据情况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拟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因证明材料不足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申请人、举荐人在补齐证明材料后,可以重新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提出申请、举荐。
申请人、举荐人在收到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对不予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5、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依据有哪些?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二)受益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6、对见义勇为人员如何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可以累计享受。
7、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等费用,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