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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33批 2021年5月13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5-13字号: |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HA202105090011

开封市政府关于,受理编号X2HA202100327的举报件,“牧原集团在圉镇镇后城建设的养殖场与饲料厂,无环评手续”的回复,举报人表示不认可,原因如下:
1.开封市政府在回复时说轻微违法,实际上一直在进行饲料厂的建设,现在已经将设备安装完毕,没有正面回答饲料厂是否经过审批的问题;
2.回复中说,饲料厂用于供应本厂生猪养殖饲料,举报人不认可。举报人指出,该饲料厂年产12万吨饲料,远超养殖场所需,不可能是专供本厂。

杞县

其他污染

1.关于“开封市政府在回复时说轻微违法,实际上一直在进行饲料厂的建设,现在已经将设备安装完毕,没有正面回答饲料厂是否经过审批的问题”问题:2021年5月10日,联合调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剩余部分设备尚未安装,现处于停工状态。因其于2020年11月20日主动停止建设,自主关停并未投入使用,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符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试行)中第一条所述情况,故免予处罚。2021年5月3日,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开封市电视台对举报人所举报案卷调查处理情况已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显示:(该饲料配套项目环评正在办理中,现已停止建设。该项目2020年12月按照要求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将供于本场的饲料配套项目编制入生猪养殖项目报告书内。)已正面回复饲料项目环评办理情况;2.关于“回复中说,饲料厂用于供应本厂生猪养殖饲料,举报人不认可。举报人指出,该饲料厂年产12万吨饲料,远超养殖场所需,不可能是专供本厂”问题: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容,该配套饲料项目实际规划规模为最大饲料产量为10万吨/年,供应该场生猪养殖使用,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圉镇后城生猪养殖项目规划规模为年出栏29.2万商品猪,日常存栏108800头育肥猪、37600保育猪。经过核算,项目年饲料用量为90128.72吨/年,由场区内的饲料加工区供应,为满足项目养殖需求,保证饲料供应充足,同时预防饲料加工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项目设计饲料加工生产线生产规模需大于养殖过程中饲料消耗量,因此项目饲料加工生产线设计规模为10万吨/年较为合理,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责令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尽快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擅自投入建设。


2

X2HA202105090027

尉氏县大营镇冠润石材厂,污染防治设施不全。

尉氏县

其他污染

举报件中涉及的“尉氏县大营镇冠润石材厂”实为尉氏县冠润石材加工厂,位于尉氏县大营镇S102省道北金盛达石材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厂于2017年委托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尉氏县冠润石材加工厂年加工石材1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6月取得《尉氏县冠润石材加工厂年加工石材1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8年5月委托河南政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委托监测,出具了《尉氏县冠润石材加工厂年加工石材10万平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2020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联合调查组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厂主要生产原料为石英砂、玻璃砂、石英粉、树脂、染料,产品为人造石英板材。主要产污环节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为:搅拌、固化工序产生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原料混合工序产生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光、裁边、定厚、分切、磨边工序采用湿法作业,产生废水经车间内管网排入十级沉淀池沉淀后进行循环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均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生产期间运行正常。经查阅该厂2020年以来档案资料,环保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完善,能够定期更换污染防治设施耗材。先后于2020年12月5日和2021年4月12日,委托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委托监测,监测结果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均未超标。综上所述,不存在举报件涉及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全”等问题,举报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由大营镇人民政府、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负责,加强对该公司的环境监管,确保在生产环节做到依法规范。二是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负责,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企业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三是有关县直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帮扶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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