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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土壤监测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8-04字号: |

关于加快推进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土壤监测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1〕3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根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汴环文〔2021〕94号),2021年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共47家,其中示范区3家、禹王台区7家、顺河区1家、杞县4家、祥符区2家、尉氏县17家、通许县2家、兰考县1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每年都应开展1次自行监测,监测要求原则按《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请各分局督促有关企业尽快开展监测,在10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行监测报告。

二、开展2021年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我市新纳入名录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有4家,其中尉氏县2家、兰考县1家、禹王台区1家。按省厅要求这4家企业需要参考《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可利用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地下水监测井。监测指标参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其余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今年无需开展周边监测。请上述涉及的3个分局抓紧时间申请筹措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专项资金。11月底前将2021年新纳入名录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监测成果上报市局综合科。

  人:吴瑞娜       高阳

联系电话:23150603     23150569


 


编辑: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