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汴环罚决字〔2021〕4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9-27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21〕43号

 

开封市东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4102007522949024

地址:开封开发区魏都路以北金明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段其超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7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开封市东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铸铝工序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2. 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铁边角料)堆存在厂区内空地上未存放至固体废物暂存间。”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你处上述行为违反了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21〕第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 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铸铝工序生产使用。

2、将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转运。

3、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玖拾伍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95.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8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