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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一)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9-27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对2021年10月之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开封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8日,开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尉氏县大马乡有一无名小炼油厂(以下简称“该”)违法生产。市支队迅速联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大马乡政府对无名小炼油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小炼油厂位于尉氏县大马乡,该厂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生产。

2021年1月29日,尉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尉氏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无名小炼油厂进行现场勘察,经查,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厂区有明显生产迹象,生产设备及原料均露天存放,生产区域地面均未做防渗漏措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该厂原料:动物皮毛下脚料、水;产品:精油半成品;该厂生产工艺为:原料→土窑炉加热→熬制→产品;燃料为木材;厂区生产设备有:铁质炼油容器3个,一个位于厂区北侧(规格长约3米、宽约3米、深度2米)内存有约2立方米半成品油水混合物,容器下设有废水排放口,直接通往厂区西侧渗坑。一个位于厂区中部(规格长约3米、宽约3米、深2米)内存约有2立方米半成品油水混合物,容器下设有废水排放口,直接通往厂区西侧渗坑。一个位于厂区南侧(规格长约3米、宽约3米、深度2米)内存放有白色成品油脂。浸灰助剂吨桶8个(均为空桶),厂区东侧圆柱形油罐1个(规格约为10吨)空罐。油桶8个,其中2个存放有油水混合物为满桶(共计约200公斤),其余6个均为半桶油水混合物(共计约100公斤),小型抽水泵2个;生产原料约30吨(疑似皮革厂产生的废弃物),厂区西侧为排放生产污水渗坑,无任何防渗措施,渗坑内存有大量含油脂废水、废渣,该渗坑长度约为70米,宽度约为3米,深度约为2米,其中排放的黑臭水体深度约为0.8米。针对该厂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经查该厂为“十五小”企业。2021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厂涉案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生产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2021年1月28日,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该渗坑内污水水样2瓶,每瓶500ml左右,送至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水质监测。2021年2月5日,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1.24×105mg/L;氨氮1.06×103mg/L;总磷422mg/L;总砷0.0495mg/L;PH为强酸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为50mg/L;氨氮为5mg/L;总磷0.5mg/L。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小炼油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尉氏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散乱污”企业取缔清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尉环攻坚办【2019】80号)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厂属“散乱污”企业,依法对该厂予以取缔。

尉氏县大马乡政府于2021年3月3日与洛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洛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小炼油厂的生产原料(皮毛下角料)、空桶和含油污泥(渗坑内)已运往洛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并对生产设备和空储油罐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已依法依规取缔到位。

鉴于其违法行为,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议该案移交公安。2021年2月7日我局完善移交相关手续将该案件移交至尉氏县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农村闲置仓库或者闲置养殖场为经营场所,大多数违法企业或者经营中以回收工业危废进行提炼,经营成本较低,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二)环境违法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尉氏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察大队民警对洧川镇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时,发现洧川镇某某村西北方向约200米处有一废机油储存点。

经查,该废机油储存点位于尉氏县洧川镇某某村西北方向约200米处,负责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5XXXX7927;身份证号码:4102231995XXXX7013;于2020年8月下旬投入运营。该废机油储存点无任何手续,无任何防渗漏设施,现场发现两个地埋式储油罐,规格均约7吨。

经现场检查,该储油点地面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厂区内废机油贮存设备有:2个地埋式储油罐,一个位于厂区内西南位置(规格为7吨空罐)、一个位于厂区内西侧(规格为7吨,存有约7吨废机油)、一台10吨地磅、抽油泵1台。该废机油贮存点于2021年2月1日由尉氏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进行现场查封,并有尉氏县洧川镇派出所民警24小时看守。该废机油贮存点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运输、贮存废机油(危险废物名录代码HW08)约7吨。针对该贮油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调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经查,该贮油点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散乱污”企业。

二、查处情况

鉴于尉氏县洧川镇某某村废机油贮存点,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危险废物名录代码HW08)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认定当事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运输、贮存废机油(危险废物名录代码HW08)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局完善移交相关手续将该案件移交至尉氏县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农村闲置仓库或者闲置养殖场为经营场所,大多数违法企业或者经营中以回收工业危废进行提炼,经营成本较低,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二)环境违法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污染环境类案件绝大多数为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与工人多来自同一地域,甚至是亲友式、家族式经营,不但不会互相劝阻,反而相互勾结为了一己私利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同时,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

 

【典型案例三】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尉氏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察大队民警联合对尉氏县蔡庄镇某某村小化工厂非法处置含钼的工业废渣(废催化剂)。该小化工厂位于尉氏县蔡庄镇某某村村东方向约900米处(原一废弃的养殖场院内)。负责人:关某某;性别: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102231963XXXX701X。该厂于2020年4月至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生产状态。该小化工院内厂大门东侧共用3间房屋其中1间为办公用房,2间为存放生产产品氧化钼用房,2个房间内共存生产产品氧化钼约25吨。厂区内北侧有一个生产车间大约550平方米,其中焙烧车间约270平方米,提取氧化钼生产车间约280平方米,进入焙烧生产车间内焙烧炉正在燃烧,炉内及生产车间存有生产原料含钼废催化剂约25吨,产生刺鼻性气味,进入提取氧化钼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和检测人员现场分别用广范试纸对蓄水罐、沉淀罐废水进行测试,测试后与比对卡比对蓄水罐废水呈现弱碱性,沉淀罐废水为强酸性。生产车间内有板框机2个、原料存储罐4个、反应罐6个、沉淀罐1个、蓄水罐3个、储存水罐2个、粉碎机1个、焙烧炉1座。生产车间外南侧存放有约200吨生产中产生的灰色含钼废渣。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但有部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每天约4吨)排入生产车间东侧原养殖场废弃的4个沉淀池内。该小化工厂存在擅自处置加工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厂所涉生产设备及生产原料生产产品均由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查封扣押。针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经查该厂为“十五小”企业。鉴于该厂为“十五小”企业,我局将依法报请县政府对该厂予以取缔。

2021年3月14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小化工厂堆放的含钼工业废渣原料、废料提取样品进行检测,同时对该厂4个废水沉淀池内提取水样进行分析化验。

2021年3月19日,河南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原料(含钼工业废渣)钼的含量为578mg/L;废渣钼的含量为21.1mg/L;废料钼的含量为51mg/L。沉淀池废水检测结果PH值,1号沉淀池2.84;2号沉淀池2.73;3号沉淀池2.97;4号沉淀池2.61。

二、查处情况

鉴于尉氏县蔡庄镇某某村小化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含钼的工业废渣废催化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鉴于其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鉴于其违法行为,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议该案移交公安。我局完善移交相关手续将该案件移交至尉氏县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农村闲置仓库或者闲置养殖场为经营场所,大多数违法企业或者经营中以回收工业危废进行提炼,经营成本较低,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二)环境违法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四】

一、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2日9时,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接到一起疑似跨省非法转移填埋危险废物举报件,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扣押并合理安置车辆,避免倾倒填埋事件发生,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车内物品出现滴漏造成污染。

随后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初步调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市局领导进行汇报相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张国建副局长、土壤生态环境科花永涛科长亲自赶赴现场勘察,并强调要求将涉事车辆停放于密闭厂房内,做好车辆渗漏液体防渗收集工作,立即对车辆装载货物及渗漏液体进行取样检测,防止二次污染。

分局随后立即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内废物进行多次采样分析,确定车内物品性质,并立即上报市局、省厅,并与固废转出地安徽省安庆市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由鼓楼生态环境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公安机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前往转出地进行调查取证。

经过多次采样检测分析及调查,确定该车辆转移物品为工业固废。经省厅协调、市局部署,分局于2021年8月20日,将跨省转移的固废由第三方公司转移至开封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处理,彻底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二、案件启示

及时汇报沟通,加速案件办理。

涉及跨省案件,应做到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并由上级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迅速固定证据,及时办理案件。

 

【典型案例五】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通知,2021年4月25日、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和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开封某公司进行检查;2021年4月3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2021年5月19日和2012年5月26日,根据该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相关问题,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监控中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对2,6二氟苯甲酰胺项目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00吨2,6二氟苯甲酰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此行为为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生产期间产生并排放废水,但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泵损坏,平板离心机长期拆卸未安装,且未及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没有进行及时维修且用一水管将冷凝循环水连接至污水处理设施末端的二沉池中,用冷凝循环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此行为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处以49.2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24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50.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合计:

1、对该公司处99.78万(玖拾玖万柒仟捌佰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24万(壹拾万贰仟肆佰元)罚款;

3、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

1、立案审批表1份1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5份10页

3、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检查照片20张

5、调查询问笔录6份19页

6、采样取证登记表1分5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8、环评批复2份5页

9、环评报告相关页2份9页

10、验收监测报告1份3页

11、排污许可证1份1页

1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14、企业委托授权书2份2页

15、生产操作记录1份40页

16、电费使用情况1份3页

17、用电量交款发票1份5页

18、二氟苯甲酰胺项目原料进货发票1份10页

19、入库单1份4页

20、监测报告(jc-038-2021)

21、环函[2008]308号文件1份1页

22、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汴环违改【2021】9号)1份3页

2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1页

2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

24、听证报告1份

三、案件启示

(一)打好“组合拳”,多措并举完善证据链

该公司违反“三同时”的新生产线建设在老生产线车间内,部分生产设备新老生产线共用,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对此,执法人员先后多次来到现场,查看生产设备使用痕迹、调阅生产操作记录,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调取视频监控、用电量记录等数据,同时邀请化工专家现场指导,采取水样检测特征因子。建立完善的证据链,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严把“程序关”,落实好行政执法制度

该公司同时存在两个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较大。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和聘请律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正确性和执法程序合法性进行了法制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良好落实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严格落实了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充分听取并讨论研究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

(三)做好“回头看”,实现执法与服务并举

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中做到边执法边指导,定期到企业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积极给予企业技术指导,并向企业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既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整改提升,真正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