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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第二批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0-18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对第二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开封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一】

一、典型意义

当前农村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因其规模普遍不大,环境管理水平不高,又多紧靠村镇等人居活动点,县区级分局所处理的群众举报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针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针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督导组推送卫星照片为线索,以点带面,认真排查,深入开展畜禽养殖业环保整治执法行动,治理违法排污行为,守护“碧水蓝天”。

二、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督察组通过卫星云图发现,祥符区养殖场东侧有一水沟疑似存在黑臭水体现象。接线索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养殖场东侧一水沟疑似黑臭水体,经查,养殖场东侧约400米处有一条,长约300米、宽约3米、深约0.5米水沟,水沟内有黑臭污染物,水沟为死水沟,不通向河流,黑臭污染物是祥符区养殖场私设管道将沼气池内沼液抽至水沟该行为涉嫌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未经处置直接利用渗坑排2021年4月2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三、查处情况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23日接到移交线索后进行调查,发现该养殖场正在运营,养殖场东侧沼气池内私设一根口径6.3厘米的PE管道,经排查发现此管道出口处位于该养殖场东侧约400米处一条水沟内,水沟为死水沟,水沟长约300米、宽约3米、深约0.5米内,水沟内有大量黑臭水污染物,约有400立方,造成环境污染。

该养殖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私设管道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开封市祥符区养殖场直接排放的养殖污水为沼液,排放出的养殖沼液中不含有毒有害、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通过,决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将该养殖场负责人李新生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对负责人李新生以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政拘留五日。

四、本案体会

(一)通过查处一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案件,能够有效的震慑当前多发的畜禽养殖粪污乱排行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切实杜绝因畜禽养殖粪污问题带来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减少畜禽粪污乱排乱倒带来的空气中异味、蚊虫横飞等影响生活品质的环境问题,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该养殖户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后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清理渗坑内的粪污并复耕,及时消除影响,因此本案在裁量时最终做出了按照相应罚则规定的的下限额度进行处罚,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养殖户的经营现状、改正态度等

(三)结合辖区农村散养户较多实际情况,为减少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坚持畜牧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并重、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针对本案的违法情形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引导畜禽养殖从业者不断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操作,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走向绿色可持续化。

【典型案例二】

一、典型意义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在我市开展检查工作,发现开封某涂料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以省厅暗访组移交问题为线索,第一时间对开封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全面深入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了该公司存在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负起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守护碧水蓝天的政治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开封某涂料有限公司存在树脂车间树脂下料口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气味刺鼻,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接线索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该处下料口主要用于树脂放料,树脂是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在放料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该企业未对其采取收集处理措施,鼓楼生态环境分局于11月9日进行立案,同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三、查处情况

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该企业处以贰万元(¥20000)人民币罚款,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四、本案体会

(一)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该企业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因此本案在裁量时最终做出了按照相应罚则规定的的下限额度进行处罚,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企业改正态度等。

(二)对违法企业做好指导帮扶及后督察工作。对企业违法现象不能一罚了之,处罚不是目的,要做好指导帮扶工作,指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好后督察,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典型案例三】

 

一、典型意义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在我区开展暗访检查时,发现河南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交办问题为线索,积极对河南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地点开展现场勘察,联系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询问取证,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对河南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集尘罩较小,未能有效收集,生产车间积尘较厚,环境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接到交办问题后,迅速开展调查。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地点进行现场取证,同时,对该企业环保第一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2020年12月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对河南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禹)环罚责改〔2020〕第25号),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以“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因该公司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禹王台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贰万(20,000)元罚款。

四、本案体会

(一)督促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

企业生态保护责任是新环境保护法一项重要内容,企业担负的生态保护责任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必须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擦亮高质量发展底色”,企业在绿色发展中承担着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通过本案,我分局执法人员不但对该公司进行可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负环保责人进行思想教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环保意识,从企业被动落实环保责任转变为主动保护生态环境得到了根本上的改变。

(二)加强生态保护执法力度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惠民的民生福祉。”国家要求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方面依然要做到“两不减”和“三个坚定不动摇”,我国依然存在“三个没有根本改变”生态保护高压事态。作为环保执法的我们,能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生态保护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在日常的执法监管过程中,我们仍需要找新路、还旧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守好生态保护红线。面对环境违法行为,我们要坚决做到“打疼一个,惊醒一片”。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让企业守好生态红线的警钟长鸣。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施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执法人员必须遵循实施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目前,我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最严格的执法督察高压事态,从以监督企业为重点,向监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监督企业的“督政”与“督企”并重转变,国家此举足以体现对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之大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之强。作为环保执法人员,我们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严明执法,才能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四】

一、典型意义

开封市铝合金销售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止安装设备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区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

二、案情简介

开封市铝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断桥门窗、幕墙制作、安装、销售、室内外装修、铝型材生产、销售。2020年11月4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铝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安装生产设备,未投产使用,存在涉嫌违反环评制度问题:1、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手续。2、厂房内已安装设备:挤压机2台、时效炉1台、清洗池1座、烘干炉1台、静电喷涂设备1台。

三、查处情况

开封市铝合金销售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伍万元罚款(50000元)

四、本案体会

(一)企业要有守法意识

本案是涉及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势必会带来环境风险隐患、缺失公众参与,不能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更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保护措施,为以后的环境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立案调查期间,该企业能够积极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经环保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深刻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的严重性,企业增强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觉性。立即停止建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环保处罚决定,主动缴纳了罚款。

(二)执法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工作中,要转变执法理念,在做好管理的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环境巡查的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为管理对象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要切实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改进、创新执法方式,支持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方式作用,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适用裁量标准要客观公正

根据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在适用裁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是否能够积极进行整改、是否有主观故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做到处罚准确适当。

【典型案例五】

一、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在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基础上,对证后监管日益严格,要求排污单位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认识到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的重要性,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要求需要有全面的了解,并落实专人开展管理,加强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证后管理工作。县区分局对发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案情简介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期间,举报人投诉开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顺河分公司存在环境问题。2021年4月1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积极举一反三,扩大检查范围,到该公司隔壁河南省某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6月28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2021年4月1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详细调查基础上,2021年4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顺河回族分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伍元(¥ 8375元)罚款。

四、本案体会

(一)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做好证后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本案能够对所有企业形成震慑,督促、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二)加强证后监管力度

本案作为我区利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的第一案,具有典型意义,能够促使执法重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排污许可制转变,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下一步,我区将以本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保障。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