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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汴环杞罚决字〔2021〕第37号
杞县晁村志永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1H50956
地址:河南省杞县葛岗镇晁东村
经营者:杨志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晁村志永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置直接排入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杨志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2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6、现场检查照片(2张)。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杞罚先告字〔2021〕第37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杞罚先告字〔2021〕第3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的裁量标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15125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开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