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通罚决字〔2021〕13号
当事人:通许县李振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22MA47JMW08E
法定代表人:康广山
地址:通许县竖岗镇百里池村东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对通许县李振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有部分未经处理,经沉淀池西侧的小水池通过埋在地下的PVC塑料管,排入养殖场南面的路沟内。该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在检查中配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环通责改字〔2021〕第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沉淀池西侧小水池与路边水沟相连的PVC塑料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通罚先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环境;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的行政处罚(1.512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账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谢金山
行政机关电话0371-24992066
行政机关地址:通许县解放路58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