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通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通许县城北长存加油站
组织机构代码:91410222MA3X7BN905
法定代表人:潘世森
地址:通许县冯庄村南 1500米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通许县城北长存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双品油(柴油、汽油)正在营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在检查中配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其行为还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环通责改字〔2021〕第7号),责令你单位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9月18日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通罚先告字〔202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1.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账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0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