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典型案例】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公开第四批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09字号: |

【典型案例】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公开第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对第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开封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一】

一、典型意义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禹王台化工园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某开封科技有限公司北侧310国道上闻到有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根据风向进行初步判断刺鼻气味来源方向,并对该公司四周进行巡查,巡查发现该公司上风向气味不明显,下风向刺鼻气味较大,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等涉及气味的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发现刺鼻气味是因该公司氯代苯酚车间外西北角处有刺鼻性气味产生,直排外环境;污水处理站好氧罐上方未加装尾气吸收装置,大量刺鼻性气味直排外环境。最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氯代苯酚车间和氧化乐果车间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氯代苯酚车间外西北角处有刺鼻性气味产生,直排外环境;污水处理站好氧罐上方未加装尾气吸收装置,大量刺鼻性气味直排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3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禹)环罚责改〔2021〕第2号),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以“违法排放工业废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针对该公司氯代苯酚车间外西北角处有刺鼻性气味产生,直排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万玖仟伍佰(69,500)元罚款。2、针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好氧罐上方未加装尾气吸收装置,大量刺鼻性气味直排外环境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伍佰(141,500)元罚款。以上两项合并,我分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理: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211,000)元罚款。

四、本案体会

在本案中,该环境违法行为是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发现刺鼻性气味以后,根据风向研判气味来源方向,通过对周边巡查,对上风向及下风向对比气味浓度对比及气味类型来判断违法企业,并及时对违法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对违法企业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违法行为查出迅速,责令改正及时,彰显了环保执法铁军查出能力和办案效率。此案办理过程中,案件来源即非上级交办,也非群众举报,属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积极排查,快速立案。该案件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恪尽职守、快查快办。案件中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取证及时,证据链完整,办案环节严谨周密,程序合法,依法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当事人对查办结果认可,未提出复议,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缴纳了罚款,体现了环保执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合法原则。积极主动发现线索,快速依法办案,也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新规定,准确计算处罚金额,案件处罚有理有据,及时公开,及时上传生态环境部行政执法网站,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新文件要求的执行力和案卷规范整理及时上转的规范化。

   【典型案例二】

一、典型意义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禹王台化工园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牌,执法人员按照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积极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此案件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依照程序进行集体讨论,经讨论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立案查处,彰显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不予处罚,体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的工作作风,助力企业良性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帮扶企业的相关精神。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牌。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环禹罚责改〔2021〕第4号),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纠正了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分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 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项“免于处罚情形”第4条:“单位未按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 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的规定,我分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本案体会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识行为属于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后的环境违法行为。新固废法对固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提高,显示了国家对固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各企业的固废、危废管理情况进行高标准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新固废法的一个高标准落实力度。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积极整理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行立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通过集体讨论征求参会执法人员意见,均认为不予行政处罚。此案的办理有两种意义:一是立案处罚是为了警示企业,虽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该行为已违法,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执法人员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法律的范围内,立案调查起到了震慑,责令改正起到了督促,不予处罚起到了帮扶。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落实了行政执法人员不仅监督企业,也要做好企业的“店小二”。

【典型案例三】

一、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农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典型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由此可见,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对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农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最东边的喷漆车间刚刚进行过喷漆作业,部件在喷漆车间进行晾晒,车间门帘敞开,车间周边油漆味较大。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对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有关要求(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最终对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

四、案件体会

企业一定要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切实起到污染防治效果。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针对企业污染防治特点,有针对性第提出具体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要求企业改正。同时要靠前服务,针对企业日常经营、生产情况,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

【典型案例四】

一、典型做法

一是多人同时分点位进入现场二是时刻保持录像拍照功能实时开启;三是取证后再次详细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案情简介

开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粮食机械加工设备。该公司主要排放污染物为焊接时产生的焊接废气、打磨工序产生粉尘,对粮食机械进行喷涂环节、晾干环节产生废气及危废,在现场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机械打磨车间未安装除尘污染防治设施。

三、查处情况

2021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采取多人同时分点位进入,保持录像、拍照功能实时开启,为固定该公司打磨工序未安装污染防治除尘设施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取证起到了重要作用。随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打磨工序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对该公司的生产情况、工艺过程、打磨车间使用情况又详细进行了调查,形成证据。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及现场询问情况综合分析,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打磨车间在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打磨作业造成粉尘污染物排放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八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9月13日,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最终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4.48万元罚款

四、案件体会

个别企业以为疫情期间属于监管薄弱时段,便放松环保管理要求,而环境执法人员“防疫期间”突击检查,发现了该公司机械打磨车间在未安装除尘器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作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突击检查企业违法事实,极大提高了对企业环境违法的震慑。该公司为节省污染物处理成本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受到处罚,得不偿失。该案是机械加工行业企业的代表,机械加工行业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废气、粉尘等污染物治理水平参差不齐,机械加工行业企业依法依规配套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各类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促进业规范良性发展。

【典型案例五】

一、典型意义

重污染天气应急是应对重污染天气,在保民生、保发展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均要制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减限产、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管控期间,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结合在线监控、用电监管、现场执法等综合执法手段,组织开展了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时发现开封市祥符区加工厂在1月26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嫌未按要求实施停产,私自生产情况。现场检查时该企业20余分钟后才将大门打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兵分几路各负其责对其调取视频监控、电力数采(用电监管)、台账记录、成品打包日期记录、主要生产设备电机温度综合分析该企业未落实管控措施,由此执法人员确定该加工厂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逃避检查临时停产

三、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之规定。最终对该加工厂配电箱、热熔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0日(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

四、案件意义

该案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要求,着力于优化执法方式,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同时,提高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统筹解决执法力量薄弱与任务繁重之间的突出矛盾。在本案中,一是通过对该加工厂用电量等数据及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积累经验来判断企业蛛丝马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响应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发现违法行为,对企业落实应急期间管控措施的监管,具有震慑力和示范作用。二是罚教结合,提高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落实管控措施的理解和认识。许多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自身环保意识淡薄,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存在侥幸心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上搞变通、打折扣。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提高环保意识,督促、教育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典型案例六】

一、典型意义

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我们发现当前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法律常识都比较淡薄。因此,龙亭分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组织召开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会,讲解常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执法大练兵为镜,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技能;以执法大练兵为镜,促进企业思想转变,守法守规从被动转为主动;以执法大练兵为镜,用案释法全民普法,为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指导作用。典型案例的分析既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又能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杜绝环境风险。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龙亭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投资约160万的十字坡及大宋武馆区域,大宋武侠文化体验园,以演出、博物馆和武侠文化展馆为主的区域主体工程已完工,相关绿化景观、演出场地等配套设施正在建设。经调查,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查处情况

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龙亭分局认为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情形。鉴于该公司现场检查后停止建设,经集体研究,龙亭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以处罚档次下限进行处罚。

四、本案体会

)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执法执法力度加强环境巡查的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为管理对象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要切实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改进、创新执法方式,支持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方式作用,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该企业负责人在得到执法人员现场讲解政策后能立即停止建设终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影响,因此本案在裁量时经集体研究做出了按照相应罚则规定的的下限额度进行处罚,既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贯彻落实好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

(三)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为主题,开展卓有成效的环境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环境宣传教育的先导、基础、监督和推进作用。加强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增加多种渠道畅通群众汲取相关政策减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无知违法。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