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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4环罚决字〔2021〕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25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4环罚决字〔20211

开封市鼓楼区磊鑫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4MA9F34DFXC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杞路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安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装卸石粉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的录像、照片;装卸物料时未进行喷淋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202110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04环罚告字〔20211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装卸物料1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28000,代入公式:28000=10000.0+(100000.0-10000.0)x[1.0/5+((1+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装卸石粉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18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