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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顺环罚决字〔2021〕8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19字号: |

文章正文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环罚决字〔20218

开封市中路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344902438K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东段张庄村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杉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委托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环境空气和废气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的照片;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采样监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顺环罚告字〔2021〕8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1+1)/5x2)]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第 2 项,第 3 项裁量因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户名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