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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3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24字号: |

文章正文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 环罚决字〔20213

刘保臣:

身份证号:410223******2515

地址:尉氏县张市镇刘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0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 10 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千里车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CPC30 叉车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装卸作业中排出黑色浓烟,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驾驶的CPC30 叉车进行检查,发现你驾驶的 CPC30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没有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颗粒物捕捉器),经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个人身份证;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11 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1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

(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0+(50000.0-5000.0)x[0.0/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11 24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