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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杞罚决字〔2021〕第34号
河南中石化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郑民高速杞县服务区北加油站 :
负责人:孙学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B8W03P
地址:杞县西寨乡田程寨村
2021年5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中石化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郑民高速杞县服务区北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阮晓光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张);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1〕第3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1〕第3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违法事实: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2)的裁量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14500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4日
行政机关地址:杞县高阳路口向东50米路北 邮政编码:475200 行政机关联系人:邵中奇、李晓晨 联系电话:0371-2899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