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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6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2-03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年 12 月 3 日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 环罚决字〔2021〕6 号

河南力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R9H2W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宏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鹏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西南角断桥铝门窗及铁栏杆加工生产车间,4 台焊机正在作业,与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未开启使用,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该公司员工人数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1〕8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1+1+1+1+1)/5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现场勘察示意图、该公司员工人数工资表,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环评报告(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年 12 月 3 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