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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8-12月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30字号: |

各县区分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我市环评市场,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市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8-12月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本次工作共复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218份,其中报告书13份,报告表205份。复核发现,14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遗漏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符合导则要求、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12家环评编制单位以及12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将上传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记入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受到失信记分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请各县区分局进一步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在受理、审批环节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落实主体责任,并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附件:2020年8-12月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1年11月30日



汴环函〔2021〕66号关于2020年8-12月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pdf


编辑:行政审批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