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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19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2-16字号: |

文章正文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19 号

尉氏县车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FANH78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红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加一个喷漆房没有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导致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1〕20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9200,9200=2000.0+(20000.0-2000.0)x[3.0/5+((1+1+1)/5x3)]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200.0,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新增加一个喷漆房没有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导致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9200(玖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务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年 12 月 16 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