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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4 环罚决字〔2021〕2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2-20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4 环罚决字〔20212

开封市大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4EM7Q1L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辛仓村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朋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0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1 9 月(开工日期),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辛仓村开工建设 的水洗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 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 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1 12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4 环罚告字〔2021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 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 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 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Bi) [1, 1, 1, 1], 处 罚 金 额 (X) 5200, 代 入 公 式 : 5200=2000+(10000-2000)x[3.0/5+((1+1+1+1)/5x4)]x50% , 自 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1 9 月(开工日期), 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辛仓村开工建设的水洗砂项目,依 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银行:浦发 银行开封分行 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 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2月16日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