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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23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2-27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23 号 

尉氏县晨露金属表面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47KK2Y58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营乡金盛达建材产业园 B5 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1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加装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大气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12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125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处 罚 金 额 (X) 60500, 代 入 公 式 : 605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2+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执 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加装活性炭,生 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大气 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60500(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 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 :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12 27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