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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3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1-13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3 号
尉氏县一林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572421583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水坡镇西水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战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19 年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检查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污染防治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1〕28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金额(X):9500,代入公式:9500 = 5000.0 + ( 20000.0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500.0,环评文件、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19 年至 2021 年 11 月3 日检查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内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9500(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 月 13 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