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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02环罚决字〔2022〕2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7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2 环罚决字〔2022〕2 号

马义行:

身份证号:410221********3415

地址:龙亭区御景湾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6 月 16 日在御景湾小区东清水河处从事垂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活动地点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具体活动及其参与人员的照片;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界标与活动地点的照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文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2 环罚告字〔2022〕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6 月 17 日,当事人已书面向我局提出不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自愿放弃上述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相应权利,我局在申请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内未下达处罚决定,截止 6 月 27 日未收到当事人相应权利诉求,视为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5 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100,代入公式:100 = 0.0 + ( 5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 年 6 月 16 日在御景湾小区东清水河处从事垂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活动地点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罚 款 缴 至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18610157400000165;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办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部门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 410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6 月 27 日




编辑:龙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