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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5 免罚决字〔2022〕4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7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免罚决字〔2022〕4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开封国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80AR0X
住址: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金山路东段路南
电话:1883789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伯珍 职务:法人 
本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发现 5 月 1 日11 时至 5 月 2 日 08 时,多时段小时值超标,按照国标计算方法经现场计算你单位 5 月 1 日在线监测数据 COD 浓度日均值为 54.45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限值(COD 浓 度 50mg/L),超标倍数 0.089 倍。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的合格证、验收报告、维护记录和对比监测报告,维护记录显示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均按照要求定期维护,对比监测报告显示对比监测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经执法人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你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各项指标运行正常,5 月 1 日在线监测
数据真实有效。执法人员又调阅了你单位 5 月 1 日排污记录和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记录,显示你单位 5 月 1 日废水总排口连续性排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自动监控巡检记录;在线监测运行比对报告;执法证件。2022 年 5 月 13 日,你单位申请听证(未发起陈述申辩),2022 年 6 月 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 871 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你单位提出超标排放污染物浓度未超过 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违法行为轻微,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合议,认为你单位违法情形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中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 4 项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之规定。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核会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6 月 27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