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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3 环罚决字〔2022〕1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01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3 环罚决字〔20221
开封惠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3838038D
地址:开封惠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汴京大道东堤
外沿(开封市开抗药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红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6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
;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执法人员执法证;厂区大
门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6 1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2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6 20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被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生产,
立即对密闭不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了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申请减轻处罚。你公司主动消除或
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开封市生态环境
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目录清单》 中第二条
要求,2022 7 9 日, 经案审会讨论,同意对你公司减
轻处罚 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处罚金额(X)69500,代入公式:69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3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裁量金额:
69500.0,减轻处罚 20%,罚款金额:5560069500×1
20%),最终裁量金额:55600.0,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
染治理设施、执法人员执法证、厂区大门照片,证据材料:
书证(照片),物证(证据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
定:
      罚款 伍万伍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
号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7 29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