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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26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0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26 号
河南金上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MLM48L
地址:尉氏县蔡庄镇大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从 2021 年 2 月 20 日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生
产设施运行情况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
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节录);主要
生产设施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2〕2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
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
罚金额(X):9500,代入公式:95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500.0,执法证,证
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从 2021 年 2 月 20 日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内容。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10 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