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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2020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3-07字号: |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和《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做好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现结合实际,通知如下:

一、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请各县区结合2019年已竣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名录、排污许可证发放清单,在2019年的基础上更新2020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企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原有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满足下述条件的可以从名录中移除:

(一)永久性关闭或长期停产且无恢复生产可能的企业;(二)实施转产、完成生产工艺或设备升级改造、关闭主要产污工艺或设备等措施,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稳定下降且低于本地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制的企业。

原有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满足下述条件的不得从名录中移除:

(一)预计淘汰关闭或计划停产搬迁但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二)未开展环评或未完成验收手续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本地设定筛选排放量显示的企业;(三)由于市场等原因临时停产、减产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本地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的企业。

二、工作要求

1.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企业分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等信息,按照附件表格填写。

2.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等信息变化或新增企业时应及时更新名录,并将变更、新增信息报送市局。

3.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更新后,各县、区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名录信息在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督促列入名录内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重点监管企业环保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6.请各县、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填报,于3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高  阳  李青华

联系电话:23150643

电子邮箱:kftrb2016@126.com

 

附件:××县(区)2020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0年3月6日



编辑:土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