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土壤监测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0〕22号)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每年都应开展1次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10月底前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和周边土壤监测报告及与上年监测数据的比对报告,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今年市财政不再拨付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专项资金,请各生态环境分局抓紧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尽快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尽快向县区政府申请专项监测资金,想方设法按时间要求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监测要求原则按《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市局以后每两周调度一次,请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注意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调度表,按时完成监测任务。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