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质量,加强我市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开封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2日
开封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报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地块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报告的评审。
(一)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普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其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被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的,应对第一阶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被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要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的,按本细则要求组织评审。
二、评审组织工作责任分工
(一)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及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细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席评审会议。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评审申请;进行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发布污染地块名录。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变更、未来规划用途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监管意见。
三、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实行“形式审查-技术初审-专家评审”三级评审制度。
(一)形式审查
初步调查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后,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照附件1《报告编写及专家评审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形式审查,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形式审查意见。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
(二)技术初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初审,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技术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
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通过后,市生态环境部门通知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土地用途变更申报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见附件2);(2)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4)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会前审查
调查单位应在专家评审会前2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报告及相关资料,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终身负责。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参考附件4,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参会人员
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应包括评审专家,市、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土地用途变更申报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报告编制单位、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的代表。
3、专家要求
参会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应从生态环境管理、地块环境调查、环境分析检测领域选择。评审会上推荐其中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长应具有3年及以上从业经验。专家原则上应从河南省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中选取。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与项目没有利益关系。
4、会议材料
项目责任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间的委托合同/协议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加盖双方公章)、附有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和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的初步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检测能力附表、分析检测原始记录和仪器谱图等。
5、会议议程
专家评审会议程应至少包括地块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报告内容、检测单位介绍分析内容、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疑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基本环节。
(四)评审结果及处理
经与会专家集体讨论后,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组评审意见应明确初步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或“不通过专家评审”。
1、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则视为“通过专家评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对报告下达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以下简称“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2、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无原则性技术问题,结论合理可信,仅需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内容,则视为“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应在15天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报告修改说明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家组组长确认的报告修改说明,于5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对报告下达予以备案的意见。
3、未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结论支撑不足,则视为“未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上传初步调查报告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程序对初步调查报告重新组织评审。
(五)地块性质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的最终版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结果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将地块确认为非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
四、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确认为污染地块的,需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开展详细调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初审。详细调查报告通过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具体评审组织形式、程序及工作要求参照初步调查报告评审。
五、其他说明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河南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级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1.报告编写及专家评审要求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3.承诺书
4.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