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机动车尾气遥测不合格车辆证据移交函
开封市公安局:
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过境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我市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完成覆盖重要物流运输通道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我市在310国道陇海立交桥、220国道正大饲料厂附近、新曹路火电厂、仙人庄小学附近、13大街物流通道、18大街物流通道共建设固定遥感监测设备10套。开展遥感监测。
根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中规定:1、上道路行驶柴油车的不透光烟度遥测限值为30%;2、六个自然月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数据超过排放限值(即不透光烟度≥30%),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第113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将2020年第31周开封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的不合格车辆(17辆)证据移交贵单位审核处罚。
联系人:李栋、邓博
电话:23623118
附件: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不合格车辆移交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