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2020 年 7 月 28 日
序 号 | 违法风险点 | 形成原因 | 风险 等级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及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 科室 |
1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2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审批科 |
3 |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4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审批科 |
5 |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生产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6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7 |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8 |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9 |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等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10 | 造成污染事故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审批科 |
11 | 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12 |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
13 | 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 监察室、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