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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2-08字号: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主席台


1、《条例》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 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


2月5日,国新办举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会上介绍,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2、《条例》在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责任和义务

2月5日,国新办举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条例》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 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

2月5日,国新办举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条例》通过这几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


(转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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