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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23字号: |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相关规定,我局代拟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政府决策质量现将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7年5月26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开封环保网”,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中点击打开征求意见文稿;
  (二)将意见和建议电子档发至kfhbzl@126.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邮寄至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科,邮编475000。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的通告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河南省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2015〕163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16〕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权定义

排污权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目前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金额在2000元级以下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现有排污单位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金额在2000元级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标

目前仅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

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承担排污权核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以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抵押、转让和处置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权限

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分级管理总装机容量30万 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除以上单位外,开封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市辖三县、祥符区环境保护部门缴纳;除祥符区外,市辖区环保分局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辖区内排污单位有偿使用费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缴纳。

七、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执行: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 5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

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体工作安排

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16年4月1日开始,首先在新、改、扩建项目领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即新改扩建项目在建成排放主要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二阶段,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逐步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工作,并逐步实行有偿取得;第三阶段根据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实行排污权交易。

  九、其他事项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2016年4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在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所属排污单位向有征收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规定、办理指南请到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www.kfhb.gov.cn)查阅。

3、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咨询电话:0371-23158738.

特此通告。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编辑:总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