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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25、26批 2021年5月8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5-08字号: |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HA202105010072

举报开封柳园口乡政府在环保工作上,不作为、乱作为,不顾民众死活。
举报人全家均为渔民,以船为家,从小生活在黄河开封段水面上,在地面上无任何土地及房屋。举报人为了改善生活,在开封柳园口黄河滩经营船上餐饮。共有大型船只1艘,中型船只23艘。2020年7月,开封柳园口乡政府以保护黄河生态的名义,强制拆除了举报人一家作为生活住所的大型船只,并将拆下的废铁变卖。而23艘小型船只堆放在黄河抢险大队闲置的大院内,无人问津。举报人一家无家可归,无奈只得住在闲置大院内的中型船只上。之后当地政府为应对检查,又将举报人在中型船只上搭建的棚子全部拆除,生活用品全部处理。现举报人要求:得到合理的补偿,对于自家的24艘船只,按照政府估价,应赔偿1512270.48元。

龙亭区

其他污染

1.关于“举报人全家均为渔民,以船为家,从小生活在黄河开封段水面上,在地面上无任何土地及房屋。举报人一家无家可归,无奈只得住在闲置大院内的中型船只上。之后当地政府为应对检查,又将举报人在中型船只上搭建的棚子全部拆除,生活用品全部处理”问题:经核实,举报件D2HA202105010022和X2HA202105010072是同一案件,均属于蒋八斤餐饮(也为举报件中老八渔家乐)。蒋八斤,户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柏城镇一航外居76号。于2020年7月,柳园口乡人民政府为蒋八斤及其家人租赁房屋八间,总面积170平方,暂时安置;2.关于“举报人为了改善生活,在开封市柳园口黄河滩经营船上餐饮。共有大型船只1艘,中型船只23艘。2020年7月,开封市柳园口乡政府以保护黄河生态的名义,强制拆除了举报人一家作为生活住所的大型船只,并将拆下的废铁变卖。而23艘小型船只堆放在黄河抢险大队闲置的大院内,无人问津”问题:经查,蒋八斤于2013年到龙亭区柳园口乡39坝6支坝黄河河道上经营餐饮,自建大型餐饮船一艘,小型船23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该行为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属于黄河“清四乱”范围。2018年5月,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对蒋八斤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船主将船只拖离河道管理范围,船主一直置之不理。2019年6月,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请求龙亭区人民政府、柳园口乡人民政府配合,依法统一行动,对蒋八斤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于2019年7月3日前将船只拖离河道管理范围。2019年年底,经蒋八斤本人同意,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将蒋八斤23艘小型船只拖离河道管理范围并集中存放,并明确告知23艘小型船产权仍归其所有。由于蒋八斤渔家乐一艘大型餐船船体过大,无法整体拖离河道,只能将船体进行拆解;3.关于“现举报人要求:得到合理的补偿,对于自家的24艘船只,按照政府估价,应赔偿1512270.48元”问题:针对蒋八斤一艘大型餐船因拆解船体对船主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经其本人同意,龙亭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其大型餐船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73711元。2020年7月由龙亭区政府对其大型餐船进行拆解处理。对于其23只小船因产权未变且未受到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的规定,不予进行补偿。龙亭区政府、柳园口乡政府领导多次与蒋八斤进行沟通,蒋八斤坚持要求补助1522270元。目前,就补助问题正在继续与其进行沟通。  

部分属实

一是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给予蒋八斤补助,二是继续同蒋八斤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就补助事宜进行沟通。


2

D2HA202105010022

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黄河游览区,老八渔家乐(渔民依靠船只进行生活维持生计),当地政府把游览区里渔家乐里的船只强行调离黄河(一刀切),停水停电2年,当地政府未进行任何补偿,现当地渔民都难以维持生计,居无定所,生活异常困难。

龙亭区

其他污染

1.关于“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黄河游览区,老八渔家乐(渔民依靠船只进行生活维持生计),现当地渔民都难以维持生计,居无定所,生活异常困难”问题:举报件D2HA202105010022和X2HA202105010072是同一案件,均属于蒋八斤餐饮,老八渔家乐实为蒋八斤餐饮。蒋八斤,户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柏城镇一航外居76号。2020年7月,柳园口乡人民政府为蒋八斤及其家人租赁房屋八间,总面积170平方,已暂时安置;2.关于“当地政府把游览区里渔家乐里的船只强行调离黄河(一刀切),停水停电2年”问题:经查,蒋八斤于2013年到龙亭区柳园口乡39坝6支坝黄河河道上经营餐饮,自建大型餐饮船一艘,小型船23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该行为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属于黄河“清四乱”范围。2018年5月,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对蒋八斤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船主将船只拖离河道管理范围,船主一直置之不理。2019年6月,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会同龙亭区人民政府,柳园口乡人民政府配合依法统一行动,对蒋八斤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于2019年7月3日前将船只拖离河道管理范围。2019年年底,经蒋八斤本人同意,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将蒋八斤23艘小型船只拖离河道管理范围并集中存放,并明确告知23艘小型船产权仍归其所有。由于蒋八斤渔家乐大型餐船船体过大,无法整体拖离河道,只能将船体进行拆解;3.关于“当地政府未进行任何补偿”问题:由于蒋八斤渔家乐一艘大型餐船船体过大,无法整体拖离河道,只能将船体进行拆解。因拆解船体对船主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经其本人同意,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其大型餐船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473711元作为补偿依据,2020年7月由政府对其大型餐船进行拆解处理。对于其23只小船因产权未变且未受到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的规定,不予进行补偿。

部分属实

决定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给予蒋八斤补助。目前,就补助问题正在继续沟通协调。


3

D2HA202105020057

开封市通许县后刘庄村西头的胡庄桥旁,无名石棉瓦厂,无环保手续,排放废气,工业垃圾随意倾倒在后刘庄村北面的一个大坑里。

通许县

大气,土壤

1.关于“开封市通许县后刘庄村西头的胡庄桥旁,无名石棉瓦厂”问题:经现场核查,开封市通许县后刘庄村西头的胡庄桥旁,无名石棉瓦厂实为通许县腾之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崔振帅,公司位于通许县竖岗镇后刘庄村南,租赁通许县竖岗镇后刘庄村委厂房,已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打浆机1台、配料锅1台、成型机1台、翻板机1台、扣压机1台、水泥罐2个、粉煤灰罐4个、送浆池1个;2.关于“无环保手续,排放废气”问题:该公司于2017年9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9月30日通过环评审批,2019年3月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2020年4月通过“六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验收。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及治污设施为水泥储存罐、粉煤灰储存罐产生粉尘经袋式除尘设施+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时属于达标排放。由于石棉瓦行业已不适宜市场需求,断续生产,2020年共生产三个月,2021年3月生产一个月;3.关于“工业垃圾随意倾倒在后刘庄村北面的一个大坑里”问题: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当前未生产,在后刘庄村北面的一个废坑边出现的石棉瓦碎片,为该企业在拆除厂区南侧废旧厂房时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属于工业垃圾。

部分属实

一是督促该企业雇用垃圾清运车,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厂进行处置,目前已完成清理工作;二是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企业不得再出现类似情况。三是由于该企业生产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企业承诺2021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厂内三条生产线。


4

D2HA202105020036

开封市龙亭区大连路47号,开封大学教师住宅区,隔壁开封市小宋城二期工程,无证违规施工,粉尘、噪音严重扰民。停工一周,今天又开始施工。

示范区

大气,噪音

1.关于举报问题“无证违规施工,停工一周,今天又开始施工”问题:汴梁小宋城文商旅综合体项目于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7月23日,取得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该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两个地块,一期地块由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施工建设。二期地块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举报中提到“无证违规施工,停工一周,今天又开始施工”即此地块。开封市住建局于4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对该地块承建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地块承建单位于2021年5月2日擅自施工浇筑冠梁,商砼用量45立方米;2.关于举报问题“粉尘、噪音严重扰民”问题:2021年5月3日现场核查时,二期地块未施工,防尘布覆盖到位,喷淋设备正常开启。该项目一期地块正常施工,施工过程中均能按照要求做好扬尘防控工作。2021年5月2日,二期项目施工位置在与开大家属6号楼之间护坡下,对冠梁实施商砼浇筑作业,现场喷淋正常开启,成品商砼浇筑过程不涉及粉尘问题。同日,该二期项目也进行了土方运输,土方作业时使用的符合标准密闭运输车辆,雾炮正常开启,车辆出入按要求冲洗。2021年5月3日,该项目一期地块正常浇筑混凝土。4月26日至5月5日期间该一期项目仅在5月1日7时至5月2日3时有一次夜间施工作业。但是,该项目一期夜间施工于4月30日已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进行了报备,并公告了周边居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于5月1日晚和5月5日白天,分别对该项目夜间和昼间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显示达标。

部分属实

一是对二期项目未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交由开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同时约谈了河南小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责令二期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禁止开工建设;二是持续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责令施工方从源头上持续做好扬尘管控措施。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排放;三是对确因工艺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提前进行夜间施工报备,并公告周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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