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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28批 2021年5月10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5-10字号: |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HA202105040012

2021年4月20日受理来信举报,举报编号:X2HA202100770 ,举报内容:开封市杞县付集镇庞屯村民反映,牧原养殖场在该村村南建设一个焚烧病死猪焚烧厂。
2021年5月4日举报人来信表示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公示结果说未建成,还没开始烧,但是居民一直能闻到烧死猪的气味,而且占用耕地建设工业项目,土地手续不合法。

杞县

其他污染

1.关于“但是居民一直能闻到烧死猪的气味”问题:2021年5月5日,调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无害化配套设施仍处于停工状态,现场检查未发现焚烧病死猪的现象。现场的确能闻到养殖异味儿,经排查,发现为该场日常产生过程中发现的少量病死猪,存于场内病死猪暂存间内,后送往杞县牧原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举报件中所称“一直能闻到烧死猪的气味”可能为转运过程中会散发的少量病死猪异味,举报问题部分属实;2.关于“占用耕地建设工业项目,土地手续不合法”问题:该场区总占地面积为48亩,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于2020年3月7日在杞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文第二十一条:“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规定,畜禽养殖场配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所以杞县牧原第十八分场所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所用地符合要求,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要求企业尽快完善该场无害化配套设施相关环评手续办理,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擅自建设;二是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无害化处理项目要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各项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消除各种环境隐患;三是要求杞县牧原第十八分场在转运病死猪过程中,喷洒除臭剂,减少病死猪异味散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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