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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31字号: |

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4〕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环〔2015〕163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16〕5号)、《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问:为什么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答:目前,在我国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下,随着环境容量趋于饱和,环境资源稀缺性逐步显现出来,为更好地解决排污单位对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环保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林木采伐权、矿产资源开采权一样,占有则付费,使排污单位通过对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取得排污权,切实反映出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偿性。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部分省市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已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促使部分重污染、低产值企业主动关停转产,促进了新型环保节能项目的启动,加速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产业技术水平,环境质量得到切实改善。

问:什么是排污权?

答: 排污权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

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问:实施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和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规定,目前我省只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五年累计收费标准):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5年核定一次,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是什么?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现有排污单位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每5年)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问:排污单位什么时间节点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的排污量,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取得相应排污权,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排污权有偿获取依据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颁发的条件。

2016年4月1日至今,已经通过环评审批但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据已核定总量和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辖区环保部门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怎么分级管理的?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3级权限管理。

需要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且四项主要污染物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排放量为20吨/年以上的排污单位和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鼓楼区、龙亭区、禹王台区、顺河回族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市辖三县、祥符区所辖范围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辖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环境保护部门交纳。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怎样管理和使用?

答:环保部门按照分级权限,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后,由排污单位向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缴纳。排污权交易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市)政府征收的费用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省级财政和留存。排污权交易征收费用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排污权收购储备等支出。

    问: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有哪些权利?

    答: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权利:一是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二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内具有使用权、抵押权、转让权和处置权;三是通过减排措施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数量,可以用于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出让;四是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出让,或按照“谁收缴、谁回购”的原则,则收缴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基准价格回购。

    问:排污权和排污费的有什么区别?

    答:排污权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是对环境容量的占有。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

    排污费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是对环境损害的补偿。

    按照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法定的义务。

问: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具体缴费程序是怎么安排的?

答: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版)申请核定总量指标;同时登录“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222.143.24.250:83/PayAndDealLogi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2、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版)等有关资料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下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3、排污单位及时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开封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开户银行信息一览表见附件1)                        

4、环保部门将排污单位缴费记录录入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

5、环保部门将排污单位缴费票据存档保存。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新的工作,10多个省市已先于我市实施,国家将在“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行。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应当取得的权利,有偿使用是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又一新的措施,请大家给予理解和支持,我局将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做好该项工作的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我们将定期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总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