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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辐射站]2015-10-13字号: |


各县祥符区环保局,环保分局:

为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豫环办〔2015〕47号要求,做好我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工作,我局制定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程序》,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表




2015年109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受理审查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时,应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据此,我局制定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程序》(以下简称《辐射项目受理审查程序》),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辐射项目受理审查程序》适用于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辐射类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及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事项。

二、审查原则

受理审查坚持企业自查、属地审核原则,市、县(区)环保部门应依法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有关事项审查签署认定意见。

三、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自查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前,须在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下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附后),按表格要求填写完“建设单位填写”部分(签字盖章)后报到环保部门审核,除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核外,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送到当地县区环保局进行审核。

(二)分级审核

1.市环保局审核的建设项目

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接到《审查表》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意见。

1如未发现环评审批或竣工验收违法行为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查表》转交市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

2如确定环评审批或竣工验收违法的项目,《审查表》转交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政策法规科接到《审查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行政处罚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审查表》转交市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将调查材料交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查处

2.县(区)环保局审核的建设项目

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接到《审查表》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意见。

1如未发现环评审批或竣工验收违法行为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查表》转交市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

2如确定环评审批或竣工验收违法的项目首先应对项目违法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对项目行政处罚履行情况进行审核,项目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并履行完出发后,一并出具意见,转交市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

(三)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审核的单位发现其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中明确的环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交由对建设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完成后,处理意见应转交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

(四)窗口审查受理

市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收到审核过的《审查表》、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事项:

1)受理。建设单位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送往市民之家市环保局辐射窗口受理。辐射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市辐射环境管理科。

(2)不予受理。退回该建设单位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

 

 

附件:1、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程序流程图.doc

         2、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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