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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 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09-06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

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探索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按

照《尉氏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工作通知》的要求,我局梳理出环境领域2021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见附件),现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1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公示,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您于20219917时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反馈至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信访法制股邮箱wshbjfzg232@163.com,并请留下您的姓名与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您进一步沟通联系。

联系人:魏铁创 陈世杰

电话:27960261

附件: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1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6日

 

2021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行政执法大队、信访法制股

 

 

 

2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行政执法大队、信访法制股

 

 

 

 

3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行政执法大队、信访法制股

 

 

 

 

4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生产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行政执法大队、信访法制股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