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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致全市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6-07字号: |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防止受污染土地非法利用,避免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确认污染责任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净土开发”,规避自身风险的有效方式。为了便于您更好地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避免因地块土壤污染或未完成土壤状况调查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什么样的地块需要调查呢?


(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的)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4)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主要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


若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该怎么办呢?


1.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否则将会依法受到处罚噢!        


2.对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开发利用前需制定修复(管控)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地块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


哪里能够获取相关信息呢?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可对接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储单位)获取相关信息。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需求,可与生态环境局对接获取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机构编制,编制机构名单可通过网络方式搜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http://soilcredit.mee.gov.cn/#/XYJL)查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等公告。


各土地使用权人制定土地收储、开发相关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评、修复的时间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


感谢您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欢迎您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的疑问向我局咨询。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电话:0371-23150569。


2022年6月6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