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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5 环罚决字〔2022〕14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5字号: |

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6DEB76J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苏州路东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占许 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通过 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大气污染物 直接排放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 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 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设备运行正在生产的录像;排污节点产 生污染物的照片、录像;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照片、录像;排污 口排放污染物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 污许可证;环评验收;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2〕19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 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6175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29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