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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12 环罚决字〔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8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28

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5084493C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开杞公路太平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建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5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2510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2项污染物超过执行的标准0.67倍、0.05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第三方季度比对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手续;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强检报告;听证通知书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58-11日进水数据;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58-11日出水数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6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26号)送达你公司,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68日提出免于处罚的听证申请;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77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意见理由为:大同饲料公司428日向生活污水管网超标排放溴素及溴的化合物,造成你公司污水处理菌群大量死亡,经聘请相关专家论证,建议你公司立即停止进水,进行为期15天左右的重新培菌。后你公司依据专家建议向祥符区人民政府、祥符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分别提交报告,计划排空污水处理厂、管网毒性废水后,重新培菌生化系统,预计15日恢复,期间不能进水。区政府、区住建局因考虑培菌周期的15日内,园区污水无处排放,恐将造成更大污染隐患及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未批准你公司停止进水进行培菌申请。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菌群系统尚未恢复情况下,被迫持续进水,且进水超过你公司处理系统进水标准,由此造成5916时进水COD、氨氮、总氮再次严重超标。在听证会中你公司出示证据有:1、溴素超标检测报告一份。2、专家论证意见一份。359日进水口取样检测报告一份。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合议意见:本次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案件调查人员介绍了案件调查经过。根据当前案件现有证据,结合听证会双方发言及质证情况。经与听证员合议认为:通过分析现有证据和双方听证会发言,428日大同饲料公司院内化工厂偷拍废水,导致你公司总排口出现超标数据。但是,你公司429日晚间总排口水质已恢复正常,在距离本次超标期间的“43017时至5100总排口出水数据均正常稳定达标排放。因此对于此次超标以生化系统未完全恢复造成的超标解释与事实不符,不影响本次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以上,提请市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决定。2022719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条款使用恰当,违法行为明显,其听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决定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做出结论性意见:对企业处罚金额43万元。

因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于2022429日、30日分别下达了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日报显示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29日:总磷超标4.8倍、氨氮超标0.19倍,30日总磷超标1.14倍,该公司所排放的废水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257日对此次废水超标排放立案调查;20225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再次下达了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日报显示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83.48mg/L,超标倍数0.67倍;氨氮排放标准5mg/L,超标日均值5.26mg/L,超标倍数0.05倍;该单位所排放的废水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2513日再次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267日我局对该公司2022429日、30日废水超标排放事件,下达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27号,该公司于20226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27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合议意见:本次听证会当事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案件调查人员介绍了案件调查经过。根据当前案件现有证据,结合听证会双方发言及质证情况,经与听证员合议认为:1、本案仅对大同饲料公司院内化工厂偷排废水中溴离子进行检测,未对直接影响氨氮、总磷出口超标的因子进行检测,不排除该化工厂偷排废水中会有其他因子直接影响出口氨氮、总磷数据超标。2、通过分析现有证据和双方听证会发言,结合该事件各环节发生的时间节点,可知对该企业违法事实调查认定之前,该企业已发现并开始组织调查 进口污水颜色异常引发原因。总体而言,本次事件不排除因第三方偷排废水造成该企业出水水质超标,且该企业没有从此事件中受益,亦无违法故意;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企业所提供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不属实的情况下,不建议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以上,提请市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决定。2022719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采纳当事人于202268日提出的免于处罚的听证申请,做出结论性意见:停止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进行销案或者不予处罚。 因该公司429日、30日废水超标排放免于处罚,510日废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金额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中第6项因子原选项为2: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应变更为选项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为:4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9-10pH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 1, 1],处罚金额(X)400000,代入公式:400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2.0 / 5 + ( ( 1 + 3 + 1 + 1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2510日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818

 

编辑:祥符区分局